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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率众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2:5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为索取补偿费和收取租金,现年69岁的屯长潘某谋伙同屯内积极分子组织本屯100余名村民到东门镇桐篓岭毁坏松脂采集袋、火烧储油桶,在其授意下部分村民又到一休闲农庄借机闹事,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领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27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二审判决,5名被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谋,1943年12月生,系东门镇横岸村某屯屯长。2011年7月间,潘某谋联系罗城县东门镇桥头社区临近的4名屯长,召集他们7月10日9时各带领本屯群众一同到罗城县东门镇桥头社区菜地屯桐篓岭阻拦承包户采集松脂。7月10日9时许,潘某谋按计划带领群众到桐篓岭找承包户商谈,被告人潘某张则用货车搭乘部分群众到桐篓岭,后造成上、下勒蒙屯的群众100余人上到桐篓岭用棍子、镰刀等工具将挂在松树上装有松脂的采集袋毁坏,并放火烧毁装有松脂的储油桶等物品。经罗城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为人民币3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谋、潘某张赔偿了桐篓岭承包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承包户对被告人潘某谋、潘某张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潘某谋、潘某张从轻处罚。

    另查明,2011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潘某谋组织本屯群众开会,以罗城县东门镇桥头社区的某休闲农庄占用本屯土地未补偿为由,决定由本屯年轻人到休闲农庄借机闹事,从而能够收取租金。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能、潘某全、潘某纯等10余人到休闲农庄闹事,对庄内设施进行砍、砸,造成财物被损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损失为人民币2110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谋等人把损失款2110元交到法院,请求法院予以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谋组织本屯村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潘某张积极参与,并用自己的货车搭乘群众到作案现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谋组织被告人潘某纯、潘某能、潘某全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把毁坏某休闲农庄财物的赔偿款交到法院,请求法院帮助予以赔偿给被害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潘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潘某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潘某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潘某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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