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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男子抢物挨打防卫过当打死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5:59


     本网讯(通讯员 周祺祥 伍海琼 黄停领)   为了争几根铁窗枝而命丧黄泉,这样的人不知是可悲还是可气!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1年8月25日,田林县浪平乡弄阳村委会决定拆除该村小学两间校舍,用于建设医疗室,并由杨某来负责召集人员拆除。8月26日10时许,该村牛塘屯的杨某富一起来参加拆除工作并想将拆下的铁窗枝拿走时被杨某来制止而与杨某来发生争吵,因此,杨某富恼火,抓起一根铁窗枝想打杨某来,被在场的杨胜端等人拦住,并劝杨某来回家。当杨某来往其家方向走到村部的黑板处时,杨某富仍不罢休,又捡起一根直径1.8厘米、长115厘米的铁窗枝追去打杨某来,杨某来听到有人呼喊“注意”而转身,看见杨某富正举起铁窗枝向其冲过来,立即从附近地上捡起一根直径7厘米、长240厘米的杉木棍,见已冲到面前的杨某富挥铁窗枝朝其打来,立即退了两步并挥木棍用力朝杨某富打去,杨某富被打中头部后当场倒在地上,后杨某来和在场的群众即将杨某富送往浪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在转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当天,杨某来主动向浪平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富系被木棍类打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杨某来的家属已代支付安置、安葬等费用共计68424.5元。

    田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来与被害人杨某富因拆本村小学旧教室的材料分配之事发生争吵,后杨某来经他人劝回家途中遭受被害人持铁窗枝追打,杨某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伤害被害人的结果,而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打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来是正在遭受被害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但其实行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属于防卫过当,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杨某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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