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银景可)
贵州省独山县一妇女伙同他人用演双簧的手段,以购买抗癌药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取一名老太太现金8330元。8月2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某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燕伙同莫某、吴某、黎某(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宝坛社区农村信用社附近伺机作案,由被告人韦某燕在农村信用社附近上前以问路找人并答应给人民币10元酬劳为借口,先将韦老太骗至宝坛乡林业站,事先在此等候的吴某诈称要找的人现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民村九龙屯,随后被告人韦某燕请吴某和韦老太带路找人购买抗癌药物,并再次答应给人民币100元做为酬劳,三人即上莫某驾驶等候一辆面包车搭乘到四把镇思民村九龙屯附近下车。随后吴某骗韦老太合伙购买抗癌药物再转卖给韦某燕从中赚取差价为由,骗得韦老太现金人民币530元和银行存折及密码,后莫某、吴某、黎某开车到本县四把镇,由莫某拿存折到四把镇农村信用社,将存折内的现金人民币7800元取出。四人此次诈骗中总共得到赃款8330元,由四人共同分赃,被告人韦某燕分得1600元。案发后韦老太已得退赔全部被骗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行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燕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已全部获得被骗现金,对被告人韦某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