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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假称“购物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4:55


    【案情】

  李某经营的家电商场挤压了大量老款电视机,为将电视机推销出去,其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以所谓“还本购物”的方式大搞宣传,宣称在本店购买电视机的前500名顾客可以在三个月后,凭购物发票得到全额返还货款。由此吸引大批顾客前来购买,共将挤压的8000多台电视机全部售出,李某乘机抬高售价,共得到货款2000多万元后,在兑现期限即将到来之际,携巨款潜逃。

    【分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为了将自己挤压的彩电卖出而在电视台发布“购物还款”的广告,其并不具有切实履行广告承诺的本意,只是想在彩电卖出后,一走了之,在发布广告时已经存在欺诈的故意。由于其出售的彩电并非伪劣产品,只是款式有些陈旧,其加价卖出获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诈骗行为需要标的物本身就是虚假的或伪造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只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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