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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用假身份证结婚男方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郭淑芬   发布时间:2012-08-30 11:24:53


    【案情】

  2011年2月,男方李某与女方黄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李某给了数万元彩礼后两人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6月黄某无故离家出走,致使李某无法联系。2011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经查证黄某用于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遂告知李某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李某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李某起诉黄某,有明确的被告、有相应的证据(结婚证)、有合理的诉讼请求(离婚),在黄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黄某身份证系伪造,其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婚姻关系自然无法存在,所以该婚姻自始至终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李某作为一般公民,很难识别黄某的身份证系伪造,而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婚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黄某用于登记结婚的身份证系伪造,其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而其本人又下落不明,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标准。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依法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黄某”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故李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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