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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未办采集证私挖樟树15棵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4:26:30


     本网讯(通讯员 熊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各判处被告人杨平川、杨梦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杨平川从丰城市白土镇李家村委会院上刘家组组长丁森军处得知刘家组打算卖些樟树,被告人杨平川向丁森军表示愿意购买。第二天,被告人杨平川在丁森军的带路下,在院上刘家组选定要采挖的12棵樟树,双方以5000元价格成交。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平川请同村的被告人杨梦亮合伙采挖樟树,提出一人一半股份,建苗圃后将采挖的樟树移植入内,被告人杨梦亮表示同意。采挖樟树的过程中,另有院上刘家组的黄小红、潘娣两家将自家田里的3棵樟树卖给被告人杨平川、杨梦亮二人。至案发时,被告人杨平川、杨梦亮仍未办理采集证,共采挖樟树15棵,樟树直径为30-74cm。经鉴定,涉案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平川、杨梦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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