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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统一民事案件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30 14:50:41
本网讯(通讯员 詹菊生)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为强化民事审判管理,提升民事裁判认同度和公信力,从切实关注民生着眼,解决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于日前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从八个方面形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统一规范和指导全院民事案件的裁判运作。
该院统一民事裁判标准化运作,侧重于农村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裁判、子女抚养费负担标准和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律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统一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生活在农村的,误工费按每日40元计算;生活在县城的,按每日50元计算。满60周岁的,当事人仍在工作并以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同样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护理的需要与伤情挂钩。 明确了鉴定费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费用,不属于其它诉讼费,不认定为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对经乡村医生治疗的医药费也明确了认定标准,即当事人受伤后到乡村医生处进行紧急处理的费用,到乡村医生处治疗500元以内的费用,出院后到乡村医生处换药、打针等合理的费用共三项。对诉讼期间参照统计数据明确了采用办法,起诉时新的统计数据未公布,审理时新的数据公布了,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请求,当事人申请变更则采用新标准,当事人不申请变更则不应主动变更。 精神抚慰金也有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在3万至4万元的幅度内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受害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不考虑精神抚恤金;受害人伤残程度在二级至五级之间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一级为4000元,六至十级的,每一级为2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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