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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念支撑天平 用奉献抒写人生
作者:李倩 邵玉娟   发布时间:2012-08-30 15:36:31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职业。在庄严的国徽下,支撑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庄重的法袍映衬下,彰显着法官唯法至上的本色;在洪亮的法槌声中推进着共和国法制的进程。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社会进步日新月异。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巨变中,摆放在法官面前的是执法的权力,而权力这柄双刃剑,充满了诱惑。面对着种种诱惑,如何保持内心的安宁而没有一丝的躁动,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因此,树立法官信仰尤为重要。信仰具有崇高性、顽固性,法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在物欲横流的世界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防线。而树立法官信仰,需要认清法官的时代责任。

    树立法官信仰,首先应明确法官的法律责任。法官的法律责任就是执行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法律是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列宁说,法律如果没有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效力与权威。法官适用法律就是执行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环。执行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不同环节。这些都是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人之熙熙,皆为利来;人之攘攘,皆为利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人的正常行为都同其本身利益有关,人类社会中时时处处存在着以利益为核心的冲突与纷争,有些是可以在理性之上采取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有时候私下采用武力手段解决,甚至私设公堂,形成黑社会组织式的暴力机器。特别在当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种种矛盾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法律与国家的作用在此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通过依法行使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和解、调解、仲裁不能的法律诉讼,合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各方利益主体。他们定纷止争,各得其所,各尽其宜,各守其责,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在此意义上说,司法正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裁判者。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使命,是法官的追求。法律实现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具体的、个案的正义。“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同样也没有两件相同的案例,法官的法定职责就是如何正确认定事实,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个案的特殊性,结合法律的普遍性,综合运用自己的全部学识、经验与智慧,做到如几何学中的一一影射,恰如其分,不差不枉的公正裁判。实现个别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主观认识与客观必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自身的恒定性、多样性与普遍性最大化的统一,以此维护和体现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获得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这要求一名真正的法官应当且必须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大家。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法官应该而且必须以《法官法》的要求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标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约束自己,这也是法官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树立法官信仰,更要明确法官的道德责任。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社团,不可能没有一个中坚力量,否则就会象一盘散沙,无所作为,而且导致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泛滥。一个社会需要一个领路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这个问题统帅全局。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相对中立、消极、被动的地位。他起源于司法权的中立性与消极性,起源于法律的谦抑性,法官以社会纷争终极裁判者的身份超脱当事人等、各种利益纠纷之外,运用自己的学识、经验、智慧来辨析判断是非、善恶、真假、美丑、清浊、忠奸、曲直。党与各社会团体在国家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法律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是当代共产党人的时代精神,法官在行使裁判过程中,自觉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忠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于事实,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保护与促进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有治人无治法”,法律适用中,法官是主体,法学是人学。法律对于人本身的价值、人的主体性而言,法律是手段,人才是目的。当民主发展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时,法官应该秉持法律利剑挺身而出,以法律、法官特有的理性来制约这种极端的民主,保护少数弱势群体。规导非理性的、偏执狂热的集体无意识行为,法官需要有全局意识,应当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法律工具,为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这个大局服务。归根结底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和人的价值。一句话,实现法治下的“万类霜天竞自由”,以此达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法院管理非行政化是法院改革的目标,法官强调独立性,但因为法律的先天局限性,导致法官的主观能力性,一定程度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制约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因此,在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监督。在法官的监督意义上说,管理也是一种监督,而监督的不二法门自然是以权力制衡权力,实行立审、审监、裁执分离与“阳光”作业。纵然他是社会精英德才兼备,但也不能够说明他以后的作风品格。因为法官毕竟不是圣人,一边加强监督,一边加强自身修养,“三省其身”,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与社会大众的监督。法官必须在政治上坚定,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我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员,深知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我会时时提醒自己,培养自己牢固的法律信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我们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我们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平与正义;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以信念支撑天平,用奉献抒写人生,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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