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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服务员遭顾客殴打后起诉雇主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31 09:31:48


     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名男子在KTV工作期间,遭到顾客的殴打导致伤残。8月29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某人民币66879.7元。

    2011年2月1日22时许,原告在其所受雇的永修县某KTN上班时,与案外人徐某发生口角,后原告江某下楼时,徐某也下楼追上原告,并用手按住原告的头部往玻璃墙上撞,后被人拉开。原告受伤后在永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日。2011年7月22日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江某受雇于被告毛某,为被告所经营的KTN提供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案外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原告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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