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华 李虹)
资金周转不灵,向自己员工借款后又拒不归还。8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被告陈利房同意在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王守业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3750元。
被告陈利房在开办木材加工制品厂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12月26日向在被告厂里打工的原告王守业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案月利率1.5%计付利息,后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1年1月2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具立了金额为22000元的借条和金额为3750元的利息欠条各一张给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均已无钱归还为由拖延,原告便诉至法院。
考虑到原、被告相熟且系老板与员工关系,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未还款的主要原因是工厂效益不佳,导致资金紧张,被告亦希望原告给予宽限。见此,承办法官便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着手,让两人消除了误会,原告当场表示可以给被告几个月的宽限期,并减免部分利息,被告承诺一定按约还款,双方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该案遂得以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