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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吵引发殴打 砍伤人后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1 09:56:32
本网讯(通讯员 周琴)
因年青气盛,为小事与人发生口角,一言不和就喊打喊杀,等砍伤人后锒铛入狱却后悔莫及,被告人毛志伟就是此例。近日,江西省乐安县法院就对一起故意伤人案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伤人罪判处被告人毛志伟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2月1日,邓卫驾驶小轿车在乐安县城象山路邮政局宿舍路段倒车时与王军(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毛志伟等人发生口角,并拉扯在一起,王军遂叫人打电话喊人来帮忙。尔后,被告人毛志伟与王军及叫来的一男青年等对邓卫进行殴打,混乱中,王军从路边一居民厨房里拿来一把菜刀,并在邓卫的头部砍了一刀,将邓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邓卫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另查明,被害人邓卫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毛志伟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9118.8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毛志伟赔偿被害人邓卫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鉴于被告人毛志伟赔偿了邓卫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邓卫向本院提出书面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毛志伟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志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邓卫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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