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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诚信系统显神威 联动机制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2-08-31 14:03:10


     本网讯(通讯员 肖睿昕)   8月27日, 在夏某申请执行杭州某建筑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州某建筑集团公司在主动履行完判决确定的所有义务后,请求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不良信息记录。这是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促使案件顺利执行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20日,受雇于杭州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夏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机电工作时,被该建筑公司提供的切割机爆炸碎片割伤右眼。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医院对夏某右眼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期间医药费花费数万元。在夏某治愈出院后,多次跑到该建筑公司追讨医药费,但该建筑公司拒不给予夏某赔偿,夏某一怒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杭州某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夏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633.56元。法院判决书送达后,该建筑集团公司仍无履行行为,夏某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某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无履行意思。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员立即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将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两日后,被执行人因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存有不良记录,在杭州一起招标活动中被取消竞标资格,并被请出会场,造成该建筑公司经济损失惨重,信誉下滑,公司一时运营困难。鉴于此种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某建筑公司立即特派专员来到泰和县人民法院将11633.56元的执行标的款交到执行员手中,并表示认识到自己不履行义务的错误,希望执行员将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记录给予撤销。

    当前“单枪匹马”的执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建立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舆论监督以及金融机构业务监督互相配合的联动机制,能对拒执者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有利于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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