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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输司机途中盗卖单位货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0:02:54


     本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梁学峰)   六名司机在为单位运送货物的途中,悄悄盗卖单位的货物,不料被单位跟踪摄影取证,获得应有的刑罚。2012年8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对六名司机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刘某、张某、程某、马某、梁某、范某都是个体运输户,2010年初,刘某等六人先后与焦作市一单位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作为承运人,将该单位供应处调拨给下属各煤矿的水泥,从焦作一水泥厂运送至各煤矿。

    2011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70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18.5吨,价值508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28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4吨,价值11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25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4吨,价值11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26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3吨,价值78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1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20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3吨,价值82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范某在从水泥厂往矿区运输袋装水泥途中,先后25余次将运输的水泥部分卸下,卖给水泥收购站,总重约36.7吨,价值101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后该单位经群众举报得知六名司机在往矿区运送水泥途中盗卖水泥,该单位遂组织人员对其车队盗卖水泥的情况进行跟踪摄影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程某、马某、梁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张某、程某、梁某、范某在接到公安通知后,被采取措施前,能够主动到案,并在判决前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六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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