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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03 09:38:46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是著名法学家、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著名论断。法律到底是逻辑的,抑或是经验的?这不仅需要重新的审视,更需要对霍姆斯这句名言进行意义和内涵上向历史深处的重新发现。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与内涵是不仅有利于发现法律的原意,也有助于澄清世人对霍姆斯的误读。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个著名论断被广泛流传与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理解乃至于与霍姆斯的原意大相径庭,一方面证明了这个著名论断的强大生命力和被认同,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对霍姆斯的误读。是什么原因造成世人对霍姆斯名言的曲解与误读的?

    正确认识和理解霍姆斯的这一著名论断必须回归当时的背景与还历史的本原。在当时美国的学术界比较倾向于重视逻辑而反经验。“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在于逻辑”一时间喧嚣尘上,在这个大背景下霍姆斯勇敢地站出来批判法律的过度逻辑化、形式化而重视司法的经验是面对法律应有的科学态度。法律的过度逻辑化、形式化不仅容易导致法律自身的僵化、固化,而且过分追求、建构法律的形而上而忽视来自司法经验对法律发展的补充、修正与推动显然是不可取的。回到霍姆斯时代的法学背景,我们很容易理解法律为何要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但是今人在引用和理解这句名言时不是一种误读,就是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论断脱离了霍姆斯这一论断产生的时代背景的片面理解乃至曲解。因而要理解霍姆斯的这一著名论断必须回归当时的时代背景,必须揉入历史的元素,历史地看待经验与逻辑成分在法律中各自的角色担当。

    “法律不是逻辑就是经验”的判断是对法律的简单对立与机械分割。把逻辑与经验在法律中简单的对立与机械分割是今人对霍姆斯著名论断误读的又一重要原因。逻辑与经验在法律中不仅是对立的,更主要的还是统一。在对立中求得的统一不是和稀泥,而是说逻辑与经验自始至终与法律相伴。没有逻辑指导的法律是盲目的,缺失经验积淀的法律是一潭死水。法律不仅需要逻辑的建构,也需要司法经验的不断补充与积淀。逻辑与经验本身亦是一对有机统一体,而且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与情形。经验是逻辑发展的动力,逻辑是经验整合的指针。逻辑是对司法经验的一种整合、抽象、萃取与提炼,经验是对司法逻辑的一种发展、延伸、展开与生命力的赋予。逻辑就是抽象化地经验,经验就是具体化的逻辑。在看待逻辑与经验在司法或者法律中各自扮演的角色上,不可将两者简单的对立与机械的分割。应当承认两者在法律中角色都是互不可缺的,经验需要逻辑的萃取和抽象化建构,逻辑的生命力需要经验的展开和具体化运用。

    在汉语法学的语境系统应当注重对司法经验的梳理与传承,对本土司法历史的梳理,对本土司法智慧的回归。古老的东方经验与强大的西方逻辑面对面,不仅使得西方逻辑黯然失色,也使得古老的东方经验受到巨大的威胁与挑战。代表经验的实践理性与彰显逻辑的建构理性在努力诉求现代化、凸现现代性的中国司法场相遇,不仅让西方的司法逻辑严重水土不服,也使得本土资源的司法经验无所适从。看起来不可调和的东方经验与西方逻辑在司法场的偶然相遇是努力追求现代性、现代化的中国的必然遭遇。当前的法律因为过度的移植,机械的套用不仅导致西方司法逻辑在中国的黯然失色,盲目地排除本土经验和对本土司法的历史视而不见,也使得传统中的司法智慧与经验无法被接纳和认可而造成传统民族文化的失落、断裂与衰败。这种衰败不仅是对历史的背叛,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依靠“立法式”对西方逻辑的单向度吸收,一味的单兵突进使得民众无法有效认可、理解、支持国家的“法律”。要建立民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信仰必须重视提炼、萃取本土的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重视本土的司法历史遗产,尊重历史,从本土司法实际出发。这亦是法律自身得以获得制度张力和延续生命力的要求使然。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西方司法逻辑的支援和在场,但也不能冷落、抛弃和背叛本土的司法经验。法律的生命需要逻辑的理性支撑,也需要经验的具体展开。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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