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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积极为未成年犯重返校园创造条件
发布时间:2012-09-03 10:49:45
本网讯(通讯员 包春柳 张燕)
2012年8月27日,新学年开学前夕,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为他们重返校园创造了条件。
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朱某、刘某、汪某、胡某、杨某原均系大竹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六被告人同班),其同班同学王某与该校同级另一班的学生王某某发生纠纷,王某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3月8日中午殴打了王某某,当晚王某某与其同班同学沈某等人又殴打了被告人刘某和王某等人。事后,被告人杨某电话联系万某,叫万某和被告人朱某等人回学校帮忙打架。后六被告人和万某等人商量对王某某的同班同学进行报复,当晚,被告人喻某、朱某、刘某、汪某、胡某持铁棒与杨某等人,在该校小卖部旁边遇到王某某的同班同学刘某某,遂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颅脑损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4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喻某等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六被告人按照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朱某、刘某、汪某、胡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关系。鉴于六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大竹法院分别判处喻某、汪某等六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赶在学校开学之前宣判。 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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