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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告村委会 法官坐堂来化解
发布时间:2012-09-03 10:42:21


     本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一寸土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句话用来形容土地的价值恰到好处。七十年代时期,是国家政策的制约还是人们目光短浅的原因,留守山头的村民,还没有洞察到山村土地的利用价值。进入九十年代后,人多地少,土地的利用价值已成为城乡居民发财致富的门道,渐渐地城乡居民对寸土寸地展开一场又一场的“土地革命”,个个都不由自主地争当土地保护伞。

    日前,广西天峨县法院受理一起因某村委会擅自将一村民小组的荒山发包给一村民小组成员开发引起的土地开发协议无效纠纷,在法官的坐堂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03年6月10日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的《某村林场土地开发协议书》从始自终为无效协议。二、村民小组自愿放弃要求某村委会及王某赔偿占用土地补偿费35000元的诉讼请求。

    70年代大办村企业时,广西天峨县三堡乡某村创办村林场时,从顶茂屯无偿划出400亩,纳巴屯划出400亩,关刀屯划出700亩共1500亩荒山创办某村林场。在生产体制下放后,由于无人管理经营,某村林场已名存实亡。2003年原用于创办林场的顶茂屯、纳巴屯荒山都由两队收回农户经营。2003年关刀屯村民王某以关刀屯名义与某村民委签订了《关于某村林场土地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将用于组建某村林场的关刀屯700亩荒山承包给王某经营,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履行权利义务,该协议一直被搁置。后关刀屯26户群众,在该部分荒山经营种植至今。2012年6月,关刀屯群众认为2003年村民王某未经关刀屯全体村民讨论,也未经时任小组长同意,擅自以关刀屯名义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侵害了关刀屯群众权益,特向天峨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某村林场土地开发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判令王某、某村委会共同支付8年土地占用补偿费35000元。

    审理中,法官主持双方坐堂调解,法庭上法官给双方来点法律小常识讲谈,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18条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案中,该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同意确定承包方案的基础上,擅自将关刀村民小组拥有的700亩荒山发包给本村民小组成员王某开发,违反了《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明确了该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某村林场土地开发协议书》从始自终为无效协议。使双方进一步认识到农村土地如何发包利用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的道理。最终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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