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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通风采光将邻居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09-03 10:44:29
本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为了维护自己的通风采光权,永某某将邻居段某某告上法庭。2012年8月23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通风采光侵权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较为满意。
原、被告均系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东门村居民。2006年,原告永某某作为残疾人,通过县人民政府的扶持在本村建盖起土木结构石棉瓦屋面的住房3间,房间没有安装窗子,只在西面墙壁上留了几个通风孔,该房屋西边与本村居民段某某的居所相邻。2009年,被告段某某在紧靠原告永某某居所西边的位置建盖厨房一间,挡住了原告家居所房间的正常通风和采光,而且被告家烧火做饭时大量烟尘、废气通过通风孔流入原告家居所房间,严重污染了空气,给原告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几经交涉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永某某将被告段某某诉至元谋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建盖在原告居所西边的房屋自行拆除。 元谋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深入到现场实地查看,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详细了解案情。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化解了矛盾,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段某某自行拆除与原告永某某相邻房屋内的灶台,同时将该房屋墙体留出0.5米让原告居所房间通风和采光,此调解协议于2012年9月4日前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通风采光侵权引发的相邻纠纷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理,原、被告两家的相邻关系又恢复了往日的和谐宁静。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拥有一个好邻居,邻里之间友好相处,是一种幸福。如遇有急难,远道的亲戚就不如近旁的邻居那样能及时帮助。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由于相邻关系不和谐,其中较为常见的有野蛮装修、噪声损害、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通风采光等等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依法作出上述调解处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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