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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垄断销售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0:18:05


     本网讯(通讯员 陈刚 胡红涛)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自己代理的饲料被他人擅自销售,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华一审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11日9时许,湖南唐人神集团业务员李小兵来到被告人李某华开的饲料店。李某华听说自己代理的饲料未经其同意被李小兵直接卖给了高安市龙潭镇的彭开乐,造成了经济损失,便叫上刘正帮和“小宋”,开车带李小兵去乡下确认。被告人李某华等人找到彭开乐后,得知李小兵确实卖了些唐人神集团的饲料给彭,李某华生气地朝李小兵踢了一脚,然后将李小兵又带回其店中。中饭后,刘正帮和“小宋”走了。被告人李某华要李小兵把店内存货拉走,要他公司在下午3点之前打款过来。到了下午3点多,款还没有打过来,李某华认为李小兵在耍花招,拿起一根木棍朝他背上打了几下。过了一会,李小兵拿出随身相机想拍下打他的木棍。李某华抢下相机,朝他踢了一脚。因李某华要往石脑镇丁家送货,便又带着李小兵去送货。晚上,李某华将李小兵带到家中,把门反锁,让其在客厅睡觉。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李小兵从李某华家里的卫生间窗子爬了出来,李某华听到响声马上追出来,将其扯回家中。7点左右,李某华把李小兵带到饲料店中,要李小兵打电话叫其领导来店里谈。8点多钟,李小兵的两个领导彭春、黄恒飞来到店中,与李某华谈,因没谈好,李某华一直留住李小兵。直到下午5点左右,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李小兵才被放走。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华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因本案系经济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华已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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