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
2012年1月初,被告人李禄科与垫江县三溪镇箐口居委8组陈万银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陈万银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其位于桥地湾责任山上的杂树,由被告人李禄科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砍伐事项,同年1月7日,被告人李禄科支付了陈万银2000元定金。2012年1月17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禄科、杨小红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9次砍伐了陈万银桥地湾责任山上的林木,累计重量40.205吨。经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鉴定,被砍林木折合活立蓄积37.33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禄科、杨小红,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7.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小红在认识到罪行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禄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禄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小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扣押的木材、作案工具斧头一把、油锯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