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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公共场所结伙殴打他人
发布时间:2012-09-03 14:00:39
本网讯(通讯员 程安营 侯文付 李新赞)
近日,被告人李某因在公共场所结伙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6月,李某伙同张某、刘某等六人,在虞城县城关镇某网吧内将王某等叫出,以报仇为名,在街边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将从网吧跟王某一起出来的两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2年5月3日,李某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法院遂依从轻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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