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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4:03:17


     本网讯(通讯员 程安营 马钦建 李新赞)   8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某系山东省单县人,身体患有残疾,为了帮助他,村里为其申报办理了低保,但李某不思正常生活,分别于2012年5月至6月份,在邻省集市上多次扒窃行人钱包,并屡屡得手,经查李某还曾于2011年3月因盗窃被单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公安机关询问其为何多次扒窃时,他竟然声称低保太少,钱不够用,所以才去偷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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