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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房“损伤”邻居房屋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4 10:46:34
本网讯(通讯员 程波 覃海旭)
原告一家住了10多年的房屋安然无恙,突然“遭遇”邻居建新房就出现墙体裂缝,双方遂对簿公堂。9月3日上午,在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韦全建一次性付清原告邓金生7万多元的房屋损害赔偿等费用。
原告邓金生与被告韦全建两家系柳江县城大街邻居,原告的住房建于1992年,为4层砖混结构,墙基深度约70cm;被告房屋为框架结构,共六层,墙基深度为150cm,位于原告家北面,两家房屋的墙基净距离仅为10cm。2004年8月,被告韦全建在开挖墙基时,使原告邓金生房屋墙基暴露。当被告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到第三层时,原告发现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大门也没法关闭,房屋基础下沉。 此后,原告委托柳州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支付房屋鉴定费14557.41元和修复设计费6500元。经鉴定,原告房屋墙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错位,受损严重,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该房屋鉴定后,原告又委托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加固修复方案,该方案建议进行技术加固、防水等处理,修缮加固工程费用为54801.52元。2007年5月,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鉴定费及设计费共计77554.93元。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若施工建设危及到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邓金生房屋在被告韦全建始建新房前一直正常使用,没有出现墙基下沉、墙体断裂、错位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象。由于原、被告两房墙基的间距为10cm,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净距,而且被告所开挖的墙基比原告墙基深80cm,致使原告房屋部分墙基暴露,但被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被告修建住房与原告房屋受损两者之间,已由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具有因果关系,也即被告房屋在自身沉降过程中导致自然沉降趋于稳定的原告房屋产生新的沉降,由此出现墙体开裂、错位、房屋倾斜等安全隐患。故被告的建房行为,已经危及相邻不动产即原告住房的安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韦全建赔偿原告邓金生房屋修缮加固处理费54801.52元、鉴定费和修复设计费21057.41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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