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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0.1克海洛因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04 10:20:10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日前,广西钦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不务正业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9岁的胡某,系钦州市黄屋屯镇无业人员。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李某在钦州市凤鸣路八巷巷口将一小粒毒品海洛因(重0.1克)卖给韦某,得款50元。交易后,李、韦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所交易的一小粒毒品及50元。经鉴定,缴获可疑毒品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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