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祖军)
明某谎称自己系某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下属重特大交通事故处二大队大队长,以购买公务员指标的名义,骗取老同学宋小某及其父宋大某共计5万余元。日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9年4月6日,明某利用老同学宋小某想当公务员的心理,电话里向宋小某谎称自己系某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下属重特大交通事故处二大队大队长,并吹嘘能以4万元的价格搞到招警指标,让老同学当上某省公安厅警察。宋小某及其父宋大某信以为真、喜出望外,于2009年4月7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明某,让明某帮忙购买招警指标。2009年4月9日明某又以宋小某没有大学本科文凭、不能顺利招警为由,谎称自己能够买到四川省泸州警察学院大学文凭,又骗取了宋小某及其父宋大某19500元。随后,明某为掩盖其诈骗行为,私自购置了警用衬衣、警裤、警帽、手铐、交警制式反光背心等警用物品交给宋小某,并告知其以成为泸州警校学员。不久,宋大某通过某省公安厅了解情况,才得知明某的虚假身份,遂向重庆警方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诈骗金额为5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判处。归案后,被告人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