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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法院:通过失火案提高社区防患意识
发布时间:2012-09-05 10:30:01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9月4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到金塘乡双河村巡回审理了被告人高克洪涉嫌失火罪一案。被告人高克洪对其烧杂草引起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至火灾面积达730亩,造成经济损失262641.5元。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认定,对高克洪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在受灾地面上补种相同面积树木的判决。

    10点整,巧家县金塘乡双河村街子社院坝内座无虚席,庭审现场坐满了学生、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双河村街子社的群众等120余人。随着将被告人带入被告席,公诉人、审判人员入庭,法槌的响起庭审活动拉开序幕。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查明,被告人高克洪家住云南省巧家县金塘乡双河村街子社。2012年4月28日11时,被告人高克洪在巧家县金塘乡双河村街子社垮山其地内烧杂草时引起火灾。案发后,高克洪因涉嫌火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取保侯审。于2012年5月23日,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克洪涉嫌失火罪向巧家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2年8月16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克洪的失火行为至730亩树木受灾,其中合欢灌木林地309亩,枣子幼树面积为16亩,稀树荒山面积405亩,梨树村七组胡兴贵家两间猪圈被烧,造成经济损失26264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人高克洪过失引起火灾,火灾面积为730亩,即21.66公顷,烧毁猪圈两间,造成经济损失262641.5元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属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被告人处刑。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高克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克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认定,对高克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高克洪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62641.5元,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其应在一定期限内补种其烧毁的树木。

    逐对被告人高克洪犯失火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由被告人高克洪在巧家县金塘乡双河村街子社其失火烧毁树木的林地上补种相同面积的树木;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收缴的判决。本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活动结束后,审判长李伟章向在场旁听的群众进行“以案说法”,就本案为何作出上述判决向大家讲解,与旁听人员进行互动释疑,逐一回答了提出的相关法律知识等问题。李庭长要求旁听人员要注意防护,树立起较强的安全意识,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等进行交流,认真听取了旁听人员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到宣传普法和自我提高的良好效果,同时也实现“执法为民”理念,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力维护巧家县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金塘乡双河村街子社陈社长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以后巧家法院多开展此类巡回审判活动,即能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也能给群众予以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还增加了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提高了审判工作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良好作用。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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