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对夫妻因离婚相互争夺土地承包权
发布时间:2012-09-05 10:01:26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9月4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陈万香与被告戴立成离婚,原告陈万香分得3亩责任田承包权。

    2001年3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陈万香随即将自己户口迁入戴立成家,后小两口分得责任田6亩。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家中也没有什么财产原告想拿什么就随便拿,但责任田原告不能要求分割。因为责任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陈万香提出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陈万香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戴立成的辩解理由与法律不符。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