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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无证非法淘金获领罚金2万
发布时间:2012-09-05 10:15:35
本网讯(通讯员 肖满苹 罗贞) 五男子在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淘金507.6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40327万元。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罚金各2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合伙出资139万元(其中被告人吕某入股29万、被告人裴某入股23万、被告人夏银某入股26万、被告人欧阳某入股38万、被告人汪某入股23万)打造了1艘淘金船。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9月15日,先后在吉安市青原区华能电厂附近的赣江河道内及青原区值夏镇芳洲村民委员会附近的赣江河道内用淘金船淘砂金,共淘到砂金507.61克。经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64032.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欧阳某、夏某、汪某先后于2011年9月16日、2011年10月20日及2012年1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共同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赣江河道内无证开采砂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64032.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欧阳某、夏某、汪某在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裴某当庭认罪,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裴某、欧阳某、夏某、汪某共同退回了全部赃款,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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