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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格式条款拒赔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09-05 16:02:26


     本网讯(通讯员 郏文慧 李慧)   近日,河南省洛阳中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保险公司依格式条款拒绝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承担理赔责任被判败诉并支付投保人何某保险理赔金2万元,何某不再缴纳以后各期保费。

    2O03年,何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长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何某也按合同缴纳了保费。2009年,何某被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出院后,何某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心脏病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何某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其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制好的内容,其技术和复杂程序非常人短时间内所能了解,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针对该免责、限责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或特别的解释,如果保险人未做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遂判处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称何某患病进行的手术不符合其所投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三项约定的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中的任何一种,故不在理赔范围。这些条款在投保时已经明确列明,投保单上何某的签名也证明了这些事实。

    洛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讼所涉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本案保险公司无相应证据证明曾就免责、限责条款向何某作出明确说明并足以引起其注意,依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保险公司应向何某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向何某支付保险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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