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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车与人发生纠纷后致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5 09:49:54


     本网讯(通讯员 邹小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葛燕与男友孙东涛(已判刑)乘丰城市1路公交车至子龙花园地段,被告人葛燕在下车时与车上乘客胡金生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孙东涛拦住公交车,迫使胡金生及其朋友熊一海、陈孙辉、李瑶下了车。尔后,孙东涛边打电话叫人来帮忙,边跑入子龙宾馆厨房内拿起1把菜刀返回。此时,被告人葛燕与胡金生等人还在争吵、拉扯。孙东涛即伙同其叫来的人一起追杀胡金生4人。熊一海在跑开时被葛燕拖住,孙东涛即持刀朝熊乐军头部、手臂乱砍,并误伤了葛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乐军的伤情为重伤甲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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