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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一个西瓜引发斗殴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5 14:44:05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9月3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桂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6月17日,桂强明在公路边上的西瓜摊上买了一个西瓜,由于担心西瓜不甜,而且碰巧路边正好有一块西瓜地,地里的西瓜长的很好,于是他就抱着自己买的西瓜进入到西瓜地里,从地里摘了一个西瓜与自己刚买的西瓜进行比较,看是不是差不多。就在此时,看守西瓜地的朱林、李发荣发现桂强明在自家瓜地里摘瓜,赶紧冲上来质问桂强明这么大的人为何要偷自己家西瓜,后双方语言上发生冲突,并发生争执相互殴打。李发荣家属闻讯赶来,四人与桂强明发生打斗,桂强明被打了一顿,吃了亏得桂强明离开了。原本事情就这么算了,但是走在路上的桂强明越想越气,明明是自己买的西瓜,还被诬赖是小偷,竟然被打了一顿,心想这口气怎么咽得下。中午时分,桂强明纠集洪胜、陈升、曹良华(另案处理)、曹良明(另案处理)等人带着钢管等工具乘坐两辆出租车再次返回到原地,下车后四人追打被害人李发炳,李见状便朝港口方向跑去。被告人桂强明挥动钢管将被害人朱林打伤倒地。被害人李发炳在往回跑的途中摔倒,被告人桂强明等人追上后手持钢管围殴被害人李发炳将其打伤。被害人李文华的左手亦被钢管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林轻伤甲级;被害人李发炳轻伤乙级;被害人李发荣轻微伤乙级;被害人李文华轻微伤乙级。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桂强明到公安局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桂强明已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强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二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四名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被告人桂强明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多人共同伤害犯罪且造成多人受伤,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故对被害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桂强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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