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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抗拒抓捕用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未遂吗?
作者:姚义良 朱辉 发布时间:2012-09-05 10:53:02
【案情】
2010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叶某来到某小区18栋3单元,从窗子爬进王某家中,搜到一包火腿肠、一个粉彩茶壶、一个罗汉佛时,听到开门的声音,就躲到房间门后面,后被回家的王某及乐某某发现,于是王某、乐某某将被告人叶某抓住,被告人叶某乘机摆脱王某,并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小刀,打开来对着王某等人,王某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欲逃跑的被告人叶某头部砍了一刀,将其制服后报警,被告人叶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叶某2004年3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叶某在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是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既遂。叶某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属转化抢劫,不存在未遂之说,都是既遂。 观点二: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未遂,转化型抢劫中仍然存在未遂的问题,叶某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抢劫未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未遂。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中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入户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备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案中叶某盗窃的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属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本身只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当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时,认定行为犯罪形态的依据也相应发生变化。转化抢劫同样是抢劫,既然作为抢劫进行评价,在认定转化抢劫的形态时应当以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再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认定转化抢劫形态的依据。即使盗窃等罪既遂,但若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等过程中也未能最终非法占有该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时,转化为抢劫罪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的既未遂与否只能以抢劫罪所保护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或他人人身权是否遭受到侵害为准。“两抢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中明确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而这一认定标准并未把转化型抢劫罪排除在外。本案被告人是在户内使用暴力相威胁,所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所以属于抢劫未遂。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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