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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明处罚告知与处罚下达时限如何计算?
作者:朱辉   发布时间:2012-09-05 10:55:55


    【案情】

  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杨某发生争吵,争吵后妻子离家出走,事后王某担心妻子杨某安危。于是酒后来公安机关报案,称妻子失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帮助寻找。期间,王某以民警态度蛮横为由以值班民警发生纠缠、扭打,致民警轻微伤丙级,并致使该民警正在看守的涉嫌传销的违法嫌疑人陈趁乱逃脱,王某无明显伤情。而后派出所以王某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决定对王某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在治安处罚前进行了告知并制作了相关笔录,王某当即提出申辩,办案人员听取申辩后因王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答复。大约2个多小时后,向其下达了治安处罚决定书。后王某提出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违法。

  【分歧】

  该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违法,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系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告知,但处罚告知鱼处罚决定送达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程序合法,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才作出处罚决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之间的时限,具体的时限由公安机关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罚的种类而决定。

  笔者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未明确规定处罚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处罚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前提条件是公安机关应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也就是说当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已经完全地行使了自己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且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也异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之后,给当事人一定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比如工商行政机关规定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的时间间隔为三天。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规定较长的告知时间是因为既可以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影响不大。而行政治安拘留案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的时效性要求比较高,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时间间隔为三天的规定。当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收集的确凿证据面前,无可狡辩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选择逃避处罚的执行,而治安案件有别于刑事案件,一旦当事人选择逃避执行,依目前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将难于对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极大的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罚前,已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向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告知,之后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告知和处罚作出的时间仅仅间隔一个小时,但在这期间,足以够当事人完全行使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仅仅以告知和作出处罚仅一个小时为依据就推定公安机关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从而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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