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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模仿与反模仿对策探析
——由六起校园凶杀血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何云根 发布时间:2012-09-05 14:08:38
【内容摘要】犯罪模仿案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与威胁,也是对治安管理与犯罪防控机制的严重挑衅。控制和减少犯罪模仿现象的发生,应时刻保持法律的威慑效应,警惕传媒的犯罪示范,重视对犯罪人与潜在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治,注重对深层次社会矛盾的社会化解。
【关键词】犯罪模仿 形成因素 应对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名叫郑民生的男子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疯狂地挥刀乱捅,致使8名小学生死亡,多人受伤。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正当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陷入深刻反思之时,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全国各地又接连发生了五起类似的校园血案。4月12日,在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案犯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致一名8岁男孩和80岁老妇死亡,另有3名儿童和2名村民受伤。4月28日,案犯陈康炳持刀冲进广东省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案犯徐玉元持刀进入江苏省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29名学生、2名教师和1名保安。4月30日,案犯王永来强行闯入山东省潍坊市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之后点燃汽油自焚。5月12日,案犯吴焕民持菜刀闯入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进行砍杀,致使7名儿童和2名教师死亡。 为什么在“福建南平血案”发生后的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各地接二连三地发生校园暴力血案,这是否仅仅是一个巧合?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等角度来看,如此高密度地发生犯罪手段极为类似的案件,这与犯罪模仿不无关联。所谓犯罪模仿,是指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或者手段被他人模仿,从而实施相类似的犯罪行为的情形。①犯罪学家杰弗里·罗斯指出:“当下发生的事情具有暗示的力量。对于有某种挫折感或者是想要算什么账的人来说,当他们听说别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事,这会让他们变得大胆。”②犯罪模仿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某类犯罪案件在较短时间内急速上涨,进而引发社会恐慌。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犯罪模仿正呈现日益增多的严峻态势:在美国,“9·11事件”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有一名15岁的少年驾驶小型飞机撞向另一座大楼;在我国,云南“马加爵杀人案”发生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在江西南昌又惊现被称为“马加爵第二”的“薛荣华1小时内连刺7人案”;在香港地区,自2007年12月13日,一歹徒在闹市高处抛洒腐蚀性液体案发生之后,短短一年间,全港范围内竟接连发生十多起同类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其中,仅高空抛硫酸就达8起,受伤者达数百人之众。③ 犯罪模仿案件的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首先,它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与威胁。犯罪模仿现象一旦产生,短期内社会同类案件数量会激增,受害范围扩大明显。其次,它是对治安管理与犯罪防控机制的严重挑衅,易引发社会恐慌。犯罪模仿现象的产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现行治安管理与犯罪防控机制的不足。一旦干预不及时或控制不当,同类案件就会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容易使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和司法工作部门的信心产生动摇,进而引发深层次的社会恐慌。以前文提及的校园血案为例,一段时间,部分父母整日对自己正在上学的儿女的安危忧心忡忡,个别家长甚至短期内拒绝让孩子到学校上学以保障子女的安全。鉴于此,加强对犯罪模仿的研究,摸清犯罪模仿的形成因素,进而寻求反犯罪模仿的有效对策,无论是对于丰富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本身,还是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犯罪模仿的形成因素 犯罪模仿现象的发生并非没有规律可循。在各类犯罪模仿案件的背后,均隐含着内在的形成因素,可以被归纳为:模仿者通过传播媒介对模仿对象加以观察和学习,把握犯罪的方式或方法,并将其付诸实践。以下几个因素值得特别关注: (一)犯罪模仿的主体 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具有犯罪模仿的能力,但并非每个人都会实际地去模仿犯罪。就模仿主体所处的综合环境来看,其抽取什么样的事件或行为作为范例并不是盲目或随机的,相反,它是一种主体性的选择过程。在选择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示范的感知注意与认知选择,是其进行犯罪学习与模仿的心理入口。一般来说,以下三类人更易关注与选择犯罪事件作为模仿对象,从而成为犯罪模仿者。 1.具有确定犯罪倾向的人。对于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而言,犯罪事件更容易激起他们的兴趣。这类人对于犯罪事件的示范效应一般具有较强的感应能力,他们中一些人没有实际犯罪并非自身不想犯罪。相反,他们是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犯罪方法或有利的犯罪时机才导致实际犯罪的延迟。一旦触及犯罪榜样,则极易付诸实践。对他们而言,犯罪榜样不仅为其提供了有效的犯罪方法,而且极大地鼓舞了他们的犯罪意志。 2.具有与犯罪榜样相同或类似经历的人。犯罪榜样与模仿者在生活经历、成长历程等方面越是相似,犯罪榜样的犯罪行为就越能受到模仿者的特别关注,从而更易于产生犯罪示范效应。前述几起校园血案就是例证。在这几起校园血案中,犯罪嫌疑人都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经历。他们大部分人身处社会最底层,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在工作或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遭遇了挫折。因此,当其中一人通过使用暴力制造校园惨案而引起轰动效应时,其他有着相似遭遇的人就很有可能以此作为学习的榜样,再一次制造相似的校园血案。 3.具有人格或心理障碍的人。具有人格或心理障碍的人多半处事悲观、性情压抑,长期的心理积压一旦被触发,极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纵观前述六起校园血案,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3·23福建南平血案”的制造者郑民生和“4·28广东雷州血案”的制造者陈康炳都有着浓厚的抑郁厌世情绪,他们都可能是抑郁症患者。“4·30山东潍坊校园血案”的制造者王永来和“5·12陕西南郑凶杀案”的制造者吴焕民都身患多种疾病,身体上的痛苦导致其心理扭曲,进而产生杀人报复社会的念头。“4·12广西合浦校园凶杀案”的凶手杨家钦此前就被检查出患有精神病,并且无钱医治。而“4·29江苏泰兴伤人事件”的凶犯徐玉元虽然家境富裕,资产过百万,但其犯罪行为与其不健康的心态所导致的情绪极度低落有很大的关联。 (二)犯罪模仿的对象 犯罪模仿的对象非常广泛,涵盖了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美国学者麦金尼运用犯罪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将犯罪行为类型化为暴力性人身犯罪、偶然性财产犯罪、职务性犯罪、政治性犯罪、破坏公共秩序罪、传统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职业性犯罪等。④就犯罪模仿的对象而言,上述各种犯罪类型事实上都有被模仿的可能。其中,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法、方式更容易被模仿。前述“美国校园连环枪击案”、“香港高空抛洒硫酸案”便是典型的例证。 就某一类型的犯罪而言,犯罪方法或手段更容易成为犯罪模仿的对象而为模仿者所借鉴和效仿。近年来的犯罪模仿案例表明,一种新的犯罪手法的出现,往往能够引起潜在犯罪分子的极大兴趣,进而得到他们的争相效仿。这种犯罪手法不仅包括犯罪前的准备工具、作案踩点、时机把握等,而且包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制服被害人以及犯罪后的伪造现场和逃避追查等。通观前述六起校园血案,不难发现,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手法是何其相似。 (三)犯罪模仿的传播媒介 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担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功能,如教育、娱乐等。但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又是注意力经济的典型代表。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眼球,它们需要不断提供观众喜闻乐见的题材。因为重大、独特的案件总是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于是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提高收视(听)率、发行率,不加选择地将黄色、暴力等场面呈现在观众面前,甚至极尽其“详”,对刑事案件的作案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心理和警方侦破措施进行详尽描述,对残暴、血腥的场面进行肆意的渲染,以至很多媒体制品成为诱发犯罪的催化剂,甚至教科书。现实中一部分人虽然具有犯罪动机,但出于畏惧惩罚或不懂具体的犯罪方式而暂时没有付诸行动。然而,部分媒体不顾后果的报道,无疑为犯罪活动的传播和模仿打开了方便之门。它不仅使潜在犯罪者对犯罪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加了日后犯罪的可能性,而且给实际犯罪者逃避法律的惩罚提供了便利。 三、反犯罪模仿的对策 (一)保持法律的威慑效应 法律的威慑力量主要是通过严惩罪犯、以儆效尤的方式获得的,但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惩罚不及时,是法律威慑效力的最大削弱者。违法获利而不受罚的社会现实,容易使一些人心理失衡,并对法律产生疑感,而这正构成了对他们积极效仿并铤而走险的一种强化。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认为:“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⑤可见,要想有效遏制犯罪模仿,法律对违法犯罪必须做出及时的反应。对立法者而言,就是要健全立法;而对执法者而言,则是要严格执法。因为只有时刻保持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使潜在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前述几起校园惨案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应当说,较好地做到了犯罪惩治的及时性,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二)警惕传媒的犯罪示范 时下各种传媒已经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并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健康的传媒能培养人的高尚品格,相反,宣扬错误价值观念的传媒信息,则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甚至滋生犯罪。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新闻报道对犯罪描述细致入微,但是却丝毫读不出警示之意。诚然,对犯罪的新闻报道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过多渲染犯罪细节,就可能在客观上演变为一种“犯罪教唆”。鉴于此,应当尽快完善传媒立法,为提高传媒职业道德、规范传媒行业运作提供法制保障,并且积极研发信息技术,健全监控与控制网络,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蔓延。 (三)重视对犯罪人与潜在犯罪分子的心理矫治 前述六起让世人震惊的校园血案,除了唤醒各地政府部门对校园安全的责任意识外,也将人们的目光更多地引向犯罪的背后。多位心理专家认为,这类行为更多暴露的是行凶者心理上的严重缺陷。“一切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是由支配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所决定的,而人生观和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必须用思想教育去解决。”⑥对犯罪分子或者潜在犯罪者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或矫治,可以消减他们的违法心理因素,增强他们守法的心理力量,从而为其再社会化或抑制内心的犯罪动机指明了方向。通过根治心病,使这些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能够以乐观、阳光、健康的心态去面对生活,从而消除他们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使得这些人不会产生对犯罪进行模仿的犯意。 (四)注重对深层次社会矛盾的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变型期,在此过程中一些社会矛盾逐步凸现。如果对这些社会矛盾置之不理,则很有可能演变为引发犯罪的诱因。通过对前述几起校园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的了解,不难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物,他们生活困难,人生遭遇凄惨,心理压力沉重。由于这些矛盾时常被忽略,甚至遭到漠视,以至于他们把种种怨气等转移到报复社会上去。例如,“4·28广东雷州血案”凶手陈康炳曾经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教学取得过较优异的成绩,曾在片区教学比赛中获得第三名。他曾经谈过一次对象,但对方由于他家里穷,没有房子而与他分手。陈康炳患病休假后,每月能领到1100元钱,但治病根本就不够。陈本人及其父母曾几次找过学校领导,请求支付医疗费,遭到拒绝,相反还要陈自掏腰包请人代课。为此,陈先后两次给了学校共3000元代课费。可以说,陈康炳本来自身积聚很多怨气与怒气,随着南平校园血被媒体曝光后,他也选择了同样的方式来报复社会。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深圳富士康接连13起跳楼自杀事件等。鉴于此,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切实地负起责任。 结语 虽然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模仿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我们仍然可以减少与控制它。事实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预防和减少犯罪模仿而言,仍存在值得我们注意与改进的许多方面和环节。而在了解犯罪模仿原理的基础上,开展一些预防和控制犯罪模仿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无疑也是整体犯罪控制和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经验的摸索,我们在犯罪模仿与反犯罪模仿这种新的较量中,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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