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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服刑期间殴打监友被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2-09-06 09:37:19


     本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五男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仍执迷不悟,殴打监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谢某等五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5月23日晚6时许,在宜春市袁州区看守所31号监室服刑的被告人高某要同监室的叶某打扫厕所卫生,叶某予以拒绝。随后,在该监室服刑的被告人谢某、刘某、彭某、余某得知后和被告人高某一起用拳脚对叶某进行殴打,直至监室巡查人员赶到后五被告人才停止殴打。经法医鉴定,叶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彭某、余某与叶某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各赔偿叶某现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彭某、余某的行为得到了叶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乙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刘某、彭某、余某、高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彭某、余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且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此前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八个月十三天,余一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此前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彭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此前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十个月二十四天,余一年三个月七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余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此前因犯故事伤害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一年一个月三十天,余二个月一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高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此前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一年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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