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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他人联系毒品卖家“提成”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09:40:56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共同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陈某商定,由被告人郭某提供毒品,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买家。被告人陈某可从每次贩卖毒品所得收益中提取25%作为好处费,同时还可以免费吸食毒品。2012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接到吸毒人员蒋某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与对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价格,并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郭某。当晚9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将被告人郭某带到垫江县桂溪镇原妇幼保健站附近与吸毒人员蒋某见面后,被告人郭某在此处一居民楼楼梯间处,将二小包净重0.23克的冰毒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出卖给蒋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郭某身上查获两包净重0.58克白色晶体可疑物品和三颗净重0.27克可疑红色药丸,在蒋某身上查获两包净重0.23克白色晶体可疑物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红色药丸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不久,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陈某被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是共同犯罪且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陈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并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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