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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公司保险柜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10:19:33
本网讯(通讯员 李刚 王锋)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袁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0年10月初,叶付林(已判刑)从杨发进(另案处理)处得知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财务室内有大量用于发工资用的现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上狱友李洪志谈及此事,再让杨发进与电话中的李洪志对话,以确认该公司财务室有大量现金的事实。几天后,叶付林又从杨发进处打探出该公司将于本月20日发工资,便提出到该公司去看下情况,杨发进答应陪同前往。2010年10月18日,叶付林、杨发进与朋友王正圆、胡志辉四人来到丰华纺织有限公司,杨发进与王正圆留在该公司门卫室玩耍,叶付林进入该公司踩点。 2010年10月19日,李洪志准备好一辆黑色现代牌小车,由刘小刚(另案处理)驾驶并载着袁许平、李洪志、张平贵和“风阿里”(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五人到达鄱阳县与叶付林汇合。当晚12点多,叶付林带路并与被告人袁许平、李洪志共六人窜至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潜入丰华纺织公司财务室内盗窃,后将财务室一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一保险柜盗出搬上小车后放到后备箱。随后,袁许平与叶付林等人开车载着赃物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的一个山上停下,清点现金有39万余元,撬开了盗来的保险柜只有账本等物。事后,被告人袁许平分的赃款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许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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