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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女儿同学的家长借款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6 11:16:22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因女儿是同班同学,双方家长因此相识,一方家长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另一方家长借款,却不按约归还,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小平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小华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原告刘小华与被告温小平的女儿是同班同学,原告因此与被告夫妇相识。2011年3月9日,被告以开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份息2000元,按月付息,借期为1年。原告同意后于同月13日将1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11月12日前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从速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温小平向原告刘小华借款,并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应予支持。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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