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历史档案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国古代法律观
——读《东西方法律观念比较》
作者: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06 11:59:07


    对于西方与东方的法观念的差异,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主要表现在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的对立上。比较法学者将西方的法治主义定义为对法表示赞美,对法律职业者表示尊重信任,以及对通过审判处理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同。而远东的德治主义则是以德礼支配人们的行为,对法律职业者采取一种不信任,不尊重的态度,纠纷产生之后应当以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来定争止纷。

    对于上述的通说,大木雅夫先生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在质疑和批判并研究大料的历史史实的基础上,阐明那些只凭通说的简单说明不能理解的很多事实和见解,从而提出自己的独特的见解。

    大木雅夫先生认为“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的法治思想不仅仅在西方有,东方也一样存在着,只不过由于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学者得出东方民众权利意识淡薄的错误结论。所谓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是表现在:审判机构数量少、法律职业阶层人数少及该阶层职业道德的低下以及诉讼本身自有的缺陷。同样的,在西方也是一样的存在着所谓的“德治主义”,这主要是表现在基督教的教义中。西方作为一个整体意义上的“基督教国”,基督教教义影响着西方民众的心智和行为。东西方的法观念从客观上来讲,区别是必然的、绝对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西方,同样有反法治主义的思想和追求伦理道德的传统;在东方,亦有法治的思想和实践。

    大木雅夫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社会时,认为儒家的意识形态与蔑视法的思想、道家的不争之德与万物齐同思想和法家之法的思想共同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认为很多学者将儒家的影响力放大,从而把目光局限于儒家的做法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大木雅夫先生在文本中论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认为儒家思想不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地位,或者这种排他的支配性地位比我们想象的短暂。但是,笔者认为大木雅夫先生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仅仅只是一种历史事实的罗列,没有看见历史事实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虽然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一直都由儒家思想占据着支配性的地位,如秦、汉的法律是在法家思想的支配下制定的,其中并没有儒家思想在内。但是之后的以礼入法,是一种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且在法律的儒家化完成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没有再发生过重大的、实质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历史史实便是最好的证明。而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就是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而这二者是以儒家的意识形态为核心。意识形态作为我国古代法律背后的概念表明要想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产生这种法律的原因。

    在家族主义方面,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非常的大。家族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组成单位,社会差异的观念本能的渗透到了家族领域,也就是在家族的尊卑、长幼、亲疏的家族秩序,对于僭越家族秩序的行为,《荀子·富国篇》中称“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为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儒家在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中,抽象概括出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中最重要的是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制了一系列的伦理纲常来保障这些关系的稳定、长远。如《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记载的“三从”:“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周礼·天官·九嫔》中记载的“四德”:“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中记载的“三纲”:“三纲者何﹖……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等等。这样的纲常伦理由礼来维持和实现。礼作为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各种原理原则的总和,通过指导作为直接与个体行为连接的中介——纲常伦理,来间接指导个体行为,加大社会向儒家的理想社会变迁的力度和速度,使社会臻于太平,达到“无讼”的境地。

    在阶级方面,儒家思想的影响亦没有被放大。儒家化的法律极度重视身份的差异,因为儒家思想强调社会差异,认为人有智慧、愚笨、贤德、不肖之分,因而社会也应该依照这些人的性情进行不同的分工,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的目的。在古籍经典中,这样的表示比比皆是,如《左传·成公十三年》中的“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左传·襄公十三年》中的“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国语·周语》中的“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上”等等。

    此外,儒家思想强调以礼来治理国家,其核心是以德治国。这种治国方略特别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因为统治者的德行会感染和教化其他阶层,正如《论语?颜渊》中记载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孟子?离娄上》中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样的教化和感染,指引着人们的内心世界和思想意识,将统治阶级的行为方式和意志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并且,指导人们将这种人工化的内隐思想表达为外化的行为,从而实现大同的目标。

    当然,大木雅夫先生的质疑精神和对学术权威的批判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核心的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它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特征,而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所指称的正是一种儒家精神,一种德治主义。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