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偷鱼不成惹事端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2-09-06 15:02:34
本网讯(通讯员 汤再丹 杨秀玲)
到他人鱼塘偷鱼被发现,将鱼塘主人打伤,因此被告上法院。8月29日,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孟某某、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法官的努力下,案件调解结案。
2012年4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家住永平县博南镇老街社区的陈某某、董某某、孟某某三人觉得晚上没事可干,便带着自制触鱼器、手电筒等,悄悄摸到了卞某某家到位于永平县党校旁的鱼塘内偷鱼。孰料,他们的举动被附近的村民发现。不一会儿,鱼塘主人卞某某闻讯赶到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三被告将卞某某打伤。事发后,卞某某被送往永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4700多元。 “偷我的鱼不说,还打伤我!”卞某某越想越生气,他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陈某某、董某某、孟某某三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损失8437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仔细查阅了诉讼卷宗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意识到本案只是简单的健康权纠纷,诉讼标的不大,过错责任也很明显,判决并不困难,但考虑到要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办案法官决定不硬判,以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庭审当天,办案法官既讲法又讲理,情真意切地对三被告做思想工作,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解释下,三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给原告带来的伤害,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某、董某某各支付原告卞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300元;由被告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孟某某支付原告卞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2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