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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用事起争执 故意伤害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14:37:44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陈明耀)
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起争执,一气之下用刀砍伤被害人,致其轻伤,结果不但要赔偿对方,自己还被判了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在钦州市五马路与人民路交岔路口一猪肉摊处,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宋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黎某气愤之下用刀砍伤宋某的左肩部和左前臂。经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当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其以上罪行;且与被害人宋某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按协议付清了被害人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黎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某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罪行,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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