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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扒车盗货 4名“飞贼”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2-09-06 14:57:27


     本网讯(通讯员 汤再丹 杨秀玲)   凌晨时分,大保高速公路上一片漆黑,偶有车灯划破夜色。没人注意到,一辆在上坡路段缓慢爬行的大货车上,几个黑影正在上蹿下跳。他们不是乘着夜色行侠仗义的“蝙蝠侠”,却是一群高速路上的“玩命鼠”。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熊某某和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5千至4千元不等的罚金。

    大(理)保(山)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320线)上海经昆明至瑞丽的重要一段,它东连楚大高速至昆明、西进滇西边境经济旅游区通往缅甸,交通便利,货运发达,一些犯罪嫌疑人把作案目标盯在了过往的货车上。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一名司机驾车行驶到万宝山隧道时检查货物,发现货车车厢上的篷布被划开,大货车装载的药材壳砂少了十袋,价值两万多元。司机向永平警方报了案。经过侦查,四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8月16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永平县杉阳镇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扒车盗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4名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熊某某、徐某某均来自昭通,年纪在22岁至34岁之间。4人相互邀约,由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微型面包车窜至大保高速公路永平马道子段,见有因重载而爬坡缓慢的大货车,他们就扒上车用刀划开篷布,将车上的货物一件件往路边丢,守在路边的其他人则负责捡拾货物。2011年11月6日至11月19日期间,四被告人共实施盗窃四次,其中未遂一次,盗窃价值达人民币91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熊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起诉指控的第四次犯罪,系盗窃未遂,被盗财物价值数额不应计入四被告人的盗窃总价值数额。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熊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徐某某系初犯,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熊某某和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5千至4千元不等的罚金。

    在此,我们想提醒长途大货车司机,为了货物和自身安全,最好避开夜间行驶,如果必须凌晨行车,最好组成车队结伴而行,前后车相互照看。目前,市面上已有用于货车防盗的红外报警器,报警器直接连接到驾驶室,一旦有人上车,报警器就会报警,加强车辆安全的技防措施,才能使扒车盗窃的犯罪者无机可乘。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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