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昌盛)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法院排调人民法庭与乡镇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联动调解,使一起持续一年多的纠纷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1982年,丹寨县雅灰乡夺鸟村三组将集体林地发包到各农户经营管理,该组村民潘某分得5棵杉树在排榕树脚(地名),现属于该组村民李某的承包责任山,这5棵杉树在李某的承包责任山内生长30年,2011年7月,潘某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两棵杉树砍伐。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同年7月15日,李某向雅灰乡综治办、司法所申请调解未果。2012年1月18日,李某向丹寨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查明,该案系个人之间的林木所有权纠纷,根据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因此于 4月23日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未上诉。程序上案件是审结了,但当事人的实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激化之势。法院裁定驳回李某起诉后,李某又向雅灰乡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乡政法委、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先后多次深入案发地调查了解情况并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均未能将矛盾化解。
承办法官秉承“案结事好”的司法理念,在宣判裁判结果时,对原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同时,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提出化解纠纷的方案并得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的认同。在承办法官的倡议、当地党委的组织下,9月1日,人民法庭与乡综治办、林业站、司法所联合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李某自愿让已砍的一棵直径为36公分的杉树给潘某,潘某自愿放弃当时集体分给潘某未砍的另外3棵杉树留给李某,潘某同时表示以后不再到李某的责任山进行乱砍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