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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法院的网络舆论应对之道
作者:樊少武   发布时间:2012-09-07 11:01:03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据最新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有5.38亿的网民,有2.7亿的网民使用微博。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微博在中国异军突起,它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表达形式多样,不仅改变着信息的获取方式,也改变着信息的表达方式。社会进入了人手一个摄像头一个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

    互联网和微博的迅猛发展催生出了网络舆论这一全新的概念,网络舆论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一种外部监督,而这一监督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能量。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面对新的媒体环境,人民法院正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通过微博这一新平台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影响力,逐渐地使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和信任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己开通了微博,将其作为司法公开的新载体,积极与外界进行互动。其中,既有普法教育和法律风险提示,也有微博直播庭审、执行行动,还有通过微访谈互动交流。从反馈来看,法院在微博上的创新获得社会普遍好评,使法院公开、公正的形象得到一定提升。

    然而,微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为法院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挑战。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线,一直是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特别是当前社会处在矛盾凸显期,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仇富”、“仇官”、“仇司法”的不正常社会心理一定存在。人民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作为捍卫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矛盾纠纷的解决者,责无旁贷地站在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大量矛盾的职责,也增加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民众接触冲突的风险。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和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强大的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更是被放在“显微镜”、“聚光灯”下,法院的审判、执行、裁判结果、法官形象等逐渐成为网络炒作的主要对象,法院越来越成为网络舆论漩涡中心。例如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先后出现的湖北“邓玉娇案”、浙江“吴英案”、杭州“飙车案”等,均是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司法公信。

    面对网络舆论,人民法院和承办案件的法官承受着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压力,因为稍有闪失,案子被弄到网上“炒”一通,造成的负面影响实在是难以估计。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需采取一系列的举措来更好地迎对愈来愈强大网络舆论监督。而内外兼修,同时练好“外功”和“内功”无疑是人民法院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应然之路。

    一方面,我们要练好“外功”,不断的提升与媒体、舆论沟通交流的能力,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和负面舆情的处置工作。用好官网、官方微博这些自有平台,丰富宣传的形式,加强对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为民工作、法院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将话语权掌握在法院手中;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提升与媒体沟通的技能,对民众关注的案件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以真实及时的信息引导舆论;通过一系列的网络舆情工作培训增强法院干警的网络舆情意识,提升舆情能力;从机制上整合外部力量,建立舆情的预警、研判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网络首发和日常回复机制,建立记者招待会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外在的努力,引导和推进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以权威、准确、客观的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真相,将传言淹没在真实信息的海洋里。

    另一方面,我们要练好“内功”,不断的提升法官的底气,从源头上避免负面舆情的产生。法官的底气实质就是法官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外在展现,亦是道德操守的提炼与精化。法官的底气从何而来?其一,底气源自娴熟的业务技能。法官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不但要有渊博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备娴熟的司法实践能力、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公正严明的执法理念、辩证施治的办案技巧;其二,底气源自高尚的品格。法官只有具备高尚的品格,才能斩断外在世俗与诱惑的羁绊,才能防止外部坏境的干扰,抵御潜在威胁的袭击,才能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去探究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之道,实现息事宁人、定分止争的司法价值;其三,底气源自高度的自律。法官面临的诱惑与日俱增,如果没有良好的自律意识,没有极强的自制力,必将心役于名缰利锁的禁锢,丧失最起码的气节,必然失去为法者的底气。因此,法官必须紧绷自律这根弦,时刻警醒自己,摒弃一切不合自身职位要求的陋习和行为。

    尽管我们可以从“一内一外”两个方面不断完善自己,但我们也不能奢望和苛求负面舆情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因为,媒体舆论和法院的目标虽然都是追求“公平与正义”,但是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媒体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司法则通过法律确定规则和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社会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社会性的、道德性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在一定意义上是“外行领导内行”。

    由此,面对新媒体环境下日益强大的网络舆论,我们要做到“内外兼修”,妥善应对;同时也要冷静地对待舆论的监督,尽管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满意,但是我们仍应坦然地坚守法律公平和理性的底线。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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