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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因再次贩卖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7 09:46:11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再犯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26岁的陆江在2009年染上了毒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巴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后,陆江为了寻找毒资购买毒品继续吸食,做起了贩毒“老本行”。 今年4月16日11时许,陆江在巴马县如意网吧门前,将毒品海洛因1粒和1粒粉底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得赃款人民币90元。两人交易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状颗粒物两粒,从陆江身上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及赃款人民币90元。经鉴定,涉案的两粒白色粉末状颗粒物中,重0.15克的那一粒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陆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陆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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