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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本位制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作者:蒋欢   发布时间:2012-09-07 10:03:23


    一、概述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为一本法社会学的巨作,具有其独特之处。书中从家族到阶级再到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儒家思想和法家细想,这种从下到上的写作方式向我们描绘了:中国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影响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只有在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上,才能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在第一章“家族”中,先生认定了中国古代的家族本位制,并认为家族本位制式起家治国平天下理论的基础。自古以来,中国人都缺乏对社会制度的信任,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作为社会单位的家庭正式通过家族本位制来实现保持社会稳定。

    二、 父权

    父权作为家族文化,是家族本位制的核心内涵。“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世代的家庭,父亲是家长,在包括三个世代的家庭,则祖父为家长。”父权当中不包括女性,对于祖母和母亲,子孙尊敬她们一个原因是她们是祖父和父亲的妻子,另一个原因是子孙要尽孝。“在家长制家庭中,家长不仅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而且是家庭的生产、生活和家政等一切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支配者,是家庭这个小天地里的绝对权成。”父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权、财产权、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权和祭祀权。

    法律权是基于身份而生的一种绝对的父权,父母可以凭借法律的力量剥夺子孙的自由,甚至生命。法律权包括惩罚权和送惩权,其中惩罚权针对的是违反教令的子孙,对于违反教令的子孙,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朝代处罚是不同的,例如,在秦、汉、唐、宋时期,父母只能扑责不肖子孙,但是发到到明、清时代,父母不仅可以扑责,而且可以非理殴杀。关于送惩权,指的是父母对于不肖子孙,可以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刑罚。父母可以基于两个原因送惩子孙,即违反教令送惩和不孝送惩。

    中国古代社会的财产权与现在的财产权的内涵相异,古代的财产权的客体不仅仅限于家财,还包括子孙。对于财产权,法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在世,禁止另立门户,分异财产,否则,行为以不孝论处;另一是子孙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否则,行为以无效论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父母对子女婚姻状况决定权的绝好说明。《孟子》里也曾讲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可见,没有父母之命自由结合的婚姻是不为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祭祀权是一种尊祖的活动,是古代非常重要的精神活动,笔者认为,古人之所以崇尚祭祖,那是源于古人讲祖先看成是家族存在的根本原因。祭祀通常是由家长来做主祭祀,家、族范围的人全都出席。祭祖活动发展到明清时期,有的家族的家法族规赋予祭祖以强制力。

    三、 父权彰显的家族本位

    家族本位源于金本位,金本位要求以黄金作为衡量商品的唯一价值尺度。因此,家族本位至少具有这样的含义:以家族的利益或者是家族的理念、意识、思维作为价值尺度去衡量其他的事物。它要求人们应该维护家族的利益,保持家族的和谐,注重个人应负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重视家族以伦理为核心形成的人际关系。家族本位制源于家长制家庭,而家庭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长制家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整个封建时代都存在着,究其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首先,从地理上讲,我国的疆域边界要么是海洋,要么是高尚或者沙漠,这种地貌具有天然的屏障作用,而且,史料表明,我国古代社会中,百姓通常以河流为中心聚居。其次,从经济的方面来讲,我国古代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最后,从政治上讲, 宗法制度的限制保证了家族本位制的延续。父权中的法律权之所以赋予父权对子孙的生杀大权,乃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任何一个人犯错或者是犯罪,家庭或者家族都会因此而蒙羞,抬不起头,所以,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维护家族的尊严,法律规定子孙的行为必须符合中国古代的礼法。

    父权中的财产权同样彰显着家族本位制。由于子孙没有独立的财产,这也就是意味着子孙没有独立的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而家长拥有整个家族的财产权在家长对外代表的整个家族的身份下补强了家长拥有的财产权反映的是整个家族的意志和尊严。对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权同样体现着家族本位的思想。父权在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时,通常是以家族的利益为出发点,借助子孙的婚姻结成牢固的家族联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此外,《礼记·婚义》中讲婚姻是“合二姓之好”,而非“合二人之好”更是充分表明了婚姻的基础是家族的利益。最后是祭祀权,通过祭祖,同姓子孙能够感到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精神依靠,提升子孙的归属感,增强家族的凝聚力。作为家族本位制核心内涵的父权,父权实现了家族自治,这种家族自治成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文明和谐发展。

    四、 对家族本位制的辨析

    虽然瞿同祖先生在文本中描述的中国古代法律处处彰显着家族本位,但是先生仅仅是从礼的国家法层面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彰显的家族本位的精神,而不是从家法族规的角度来探讨家族本位,这一研究径路上的缺陷使得先生古代法律家族本位精神的结论亦存在偏颇之处。

    首先,从古代国家统治的基础是一个与家族不同的概念——户。虽然有学者认为户主也就是家长,只不过一个表现在公法上,一个表现在私法上。但是“户主是户籍制度下的产物,家长由家庭中酝酿出来,二者本有各自的运作空间。”也就是说,户主和家长有不同的运作领域,一个是政府掌握的户,一个是社会单位的家,即在社会层面,起作用的是家长,但是在国家统治层面,讲求的确是户主。户主和家长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认为秦政推行法家政策,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而汉承秦制,虽然经历了瞿同祖先生指出的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但是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一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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