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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无钱吸毒偷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7 10:43:1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两男子不务正业,染上吸毒恶习后,因无钱吸毒相约实施盗窃,在行窃后被群众发现并遭追赶,其中一男子在逃跑中抓住一路人向追赶的群众进行威胁,最终由盗窃演变成抢劫。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乾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宁犯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梁某乾出生于1979年3月,系广西贵港市新塘乡三平村村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2011年9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患病贵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接收。梁某宁出生于1971年12月,系广西贵港市新塘乡三岸村村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1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梁某乾、梁某宁因无钱购毒加之毒瘾发作,为了筹集资吸食毒品,窜到贵港市港南区罗泊湾2路36号居民住宅,翻围墙进入包某燕家中,将包某燕放养在家中天井的八只鸡(共重28.5斤)装进蛇皮袋,后翻墙出来准备逃离时被群众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梁某宁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梁某乾在逃跑过程中拿起砖块并抓住路人李某珍,用右手抓住其右侧胸的肋部,左手拿着砖头并勒住其脖子,对追赶来的群众进行威胁,最后被告人梁某乾被群众擒获。经鉴定,被盗窃的八只鸡价值人民币342元。案发后,被盗窃的八只鸡已发还失主包某燕。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乾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乾、梁某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宁为筹资吸毒而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梁某乾、梁某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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