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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行窃 少女巧周旋偷发短信报警
发布时间:2012-09-07 10:32:06
本网讯(通讯员 曾江恒 梁秀薇)
现年19岁的覃某为谋财带着刀具入室行窃,可当其入室后却发现一位少女在屋内而没有马上动手行窃,继而与少女聊天,少女趁着与覃某聊天之机假装玩手机偷偷发信息给朋友、家人叫报警。覃某没料到自己这么辛苦入室行窃什么都没偷到就栽倒在少女的手中。
覃某的家住广西陆川县温泉镇。2011年8月初,覃某经过踩点发现,南宁市江南区圭贝路金康凤江苑的一栋楼的三楼房间的窗口从来都不关闭,于是预谋对该户人家实施盗窃。同年4日14时30分许,覃某携带一把尖刀去到上述地点,先将该房电闸拉下,后爬上三楼从阳台进入室内。覃某原以为屋内没人,没想到一进入屋内就看见一位少女小梅(化名)在房内,覃某即拿出尖刀吓唬小梅。小梅看见覃某不叫也不反抗,随后,覃某一直问小梅问题并与小梅聊天,交谈过程中覃某没有采取什么过激的行为,并把手里的刀插回了刀鞘抓在手上。小梅因为怕这覃某伤害,就故意和他聊天拖延时间,小梅和覃某边聊天边用手机发信息给朋友,并叫朋友帮忙通知自己的爸爸说家里有小偷叫报警。 小梅的爸爸收到信息后立即报警并与小区保安一起回家,覃某发现后向楼顶天台处逃跑,在被追捕过程覃某拿尖刀拒捕,被保安用辣椒水喷其面部,并用钢管打掉尖刀后将其制服。 2012年4月27日,公诉机关指控覃某犯抢劫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盗窃并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以持刀的暴力方式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某犯抢劫罪成立。覃某辩称其是盗窃不是抢劫的辩解,经查,覃某入户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斩铁刀与小区保安对峙,覃某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拒捕,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覃某的辩解不予采纳。覃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9月6日,江南区法院对覃某作出一审判决,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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