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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持有毒品举报同伙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09-07 11:07:16
本网讯(通讯员 谢斌)
2012年9月7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数额巨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苏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1600元;被告人梁学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8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朱苏平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梁学中把其藏匿在阳朔县书童国际苑16栋1单元202 号卧室的毒品转移至其它地方,当被告人梁学中携带毒品下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603.14克。当晚23时许,被告人梁学中配合公安人员在阳朔县宝泉路质监局宿舍将被告人朱苏平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朱苏平放在房间内的毒品冰毒3.19克(甲基笨丙胺)、海洛因2.46克。随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朱苏平租住的阳朔县书童国际苑16栋1单元202 号卧室两个保险柜内查获毒品冰毒共计1980.73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385.73克、氯胺酮9.68克。 另查明,被告人朱苏平归案后主动向公安人员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朱苏平提供的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勇,查获了王勇的毒品K粉4996.55克,冰毒162.12克,麻古16.04克,K粉5.87克;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伍道军,查获了伍道军的毒品冰毒53.53克,冰毒片剂28.67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苏平、梁学中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非法持有。被告人朱苏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87.06克、海洛因388.19克;被告人梁学中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603.14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苏平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朱苏平提供的线索侦破了其他案件;被告人梁学中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苏平,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苏平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学中减轻处罚。被告人朱苏平自愿将公安机关扣押其的人民币361600作为罚金缴纳,被告人梁学中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视为被告人朱苏平、梁学中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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