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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因福利房分配纠纷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07 10:13:12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9月6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熊小燕和刘兵离婚,被告刘兵婚后分得的福利房归其所有,刘兵补偿原告熊小燕3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熊小燕和被告刘斌于1991年结婚,婚后刘兵单位分配一套房子给刘兵,当时价格18000元。今年4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就现价值70000元福利房的分割争吵不休。 原告熊小燕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获得该福利房,自己应该获得部分补偿。而被告刘兵则认为福利房只能归自己独有。因为当时自己单位以优惠价格售房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本单位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待遇是给本单位职工享受的,因此离婚时该福利房只能分割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妻一方购买福利房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由此不能认为福利房只给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针对每一个家庭而言的,因此离婚时原告熊小燕有权获得该福利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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