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郝青松)
某中学高二学生储某受同学邀请帮助报复,结果致人重伤,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起故意伤害案件,公诉机关、未成年被告人储某及其父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结合法律与情理,教育与挽救并用,以被告人储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储某,男,1995年5月出生,该县某中学高二学生。2011年12月,该县另某一中学高二年级学生黄某等在岳西县天堂镇一歌厅唱歌被人殴打,黄某随即召集被告人储某等人寻仇报复。其后,黄某在岳西电影院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人储某等人参与打斗。在相互拉扯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储某手持打破啤酒瓶将被害人陈某面部划伤,经鉴定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在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储某系未成年,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储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公诉机关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